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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護

「溫柔的石頭」公然在天堂II的留言板辱罵「逝水無情」,本尊程OO提出告訴,檢查官依公然污辱罪起訴。
但是,網友與司法界產生爭議,網路世界的法律規範限度,虛擬角色是否可代表個人的人格與相對性社會名譽問題。

網路名譽保護之案件 申論如下:

第一層次探討如下─
人應該為自己的行為負責,每個人都應享有言論自由與人格發展自由。          這裡不探討啦!因為非常明白了。

第二層次探討如下─
依定義而言,所謂的侮辱、誹謗等判決,是依當事人所受的「人格」而非「人體」做為判斷主體。因此,若拘泥於網路空間的Virtual space,而忽略實體上那只是人群互動的媒介之一而已。等同於 電話錄音,只是音訊傳遞;書信報紙,只是文字傳遞等等。而特允許在電腦網路此種電子媒介進行隨意的言語暴力行為,任何人皆可進行而不制止,那麼,是否所有藉由電子檔留存下的侮辱或誹謗判決皆應全數駁回。

法律是道德倫理的最後保護,最低限度的禮貌制度;道德倫理本身就是屬於抽象而虛擬的人情互動而已。

因此,若以代號邏輯做為探討要件。
身份證字號A123456789代表國民身份的絕對性,勝於本名甚至綽號匿名更具有專對性,但是對於編碼數字進行言論攻擊,並不見得影響人們的人格發展。程OO是當事者本名,專指程OO在生活中扮演的角色,進而影響週遭對其產生的社會評價,若產生侮辱事件,不見得對A123456789產生損害性,同名同姓者亦若是。逝水無情是當事者在網路遊戲中,專指逝水無情在互動公開社群活動中扮演的角色,進而影響週遭對其產生的社會評價,若產生侮辱事件,不見得對A123456789產生損害性,任意取名因而同名者亦若是。

因此,拘泥於Real would與Cyber space之間的分野實屬無稽之談,因為,Cyber space本身只是Real would藉由資訊科技創造,用來促進人們無遠弗屆互動與打破地理限制的交流工具而已。真實來自於虛擬,虛擬來自於真實;人格與名譽本身並沒有原子性物質性,並不同於人體;因此,過份強調是否在Real would可見識可觸摸等,是否等同於自相矛盾之舉。例如:我沒見過也不認識柯林頓本人,他也不認識我,我只知道這個名字而已,那我就可以隨意寫社論批判辱罵此人,透過媒介(音檔、文字、網路),而不受任何法律制裁或管束嗎?

事實上,此問題只是因為牽涉到Network此種尚未受法律完全管束的模糊地帶而產生其爭議性,進而使部份有心人士仗勢無法可管之利而恣意妄為;事實上,依舊是存在現實大眾常有的問題而已。

第三層次探討如下─

其一、
假設,程OO的生活中,有人知道程OO是「逝水無情」。

即使「溫柔的石頭」不知道「逝水無情」是誰。
但是,又怎麼能保證,在公開的網路遊戲與論壇中,是否存在著認識「逝水無情」本尊程OO的朋友。
加害者不知道被害者是誰,但是,第三者或其它多數人,卻有可能知道本尊何人,進而影響其相對性社會評價。
因此,以第三層次而言,即使「溫柔的石頭」全然不知「逝水無情」是誰,但她已具備身份的主體性,便有減損名譽的可能。

其二、
假設,程OO的生活中,沒人知道程OO是「逝水無情」。

即使,對於程OO而言,「逝水無情」的名譽受損,並不影響程OO本尊的社會評價。
如同,對於在網路文壇創作者而言,最初以匿名筆名的方式在開放式網路空間進行作品發表,現實中的朋友並不知情。
直到作品知名度累積至一定量時,而獲得實力認可,進而踏入真實世界的文壇當中,成為專職作家;若套用此種情境而言。
在網路空間上使用匿名進行人際互動交流,即使現實生活程OO的週遭朋友們未必知情。
但其受到公然侮辱進而影響社會評價減損,依舊可能使當事者在未來受到無可彌補的精神或物質損失。

最後。
依據天堂II遊戲規章所言。
22、 會員不可在一般頻道進行物品買賣叫喊、於公開頻道洗頻,或是於公開頻道有任何不雅之言論內容。
違者將依程度予以禁言,情節嚴重者將鎖定角色處置。 


小時候的申論題,只是幫助個人思考;長大後的申論題,卻可以產生影響力。

About the author

蕾咪

蕾咪,來自台東,卻不定期旅居歐洲的工程師女孩,身兼作家、部落客、創業家等多重身份。畢業於台大電子所,曾在義大利商與美商擔任研發工程師;走訪世界後,發現對台灣有段割捨不了的愛,讓我們一起努力成為想要的自己吧!:) 合作邀稿請聯繫:[email protected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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